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出臺《關于優化企業破產程序中涉稅事項辦理的實施意見》,加強全區各級法院和各級稅務機關之間的聯動,深化破產審判中司法與稅務協作機制,進一步提高破產審判質效,規范破產企業涉稅工作,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以破產企業名義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經人民法院許可或債權人會議決議,破產企業因繼續營業或者因破產財產的使用、拍賣、變現所產生的應當由破產企業繳納的稅(費),管理人以破產企業名義按規定申報納稅,相關稅(費)依法按照共益債務或者破產費用,由破產財產隨時清償,主管稅務機關無需另行申報債權,由管理人代為申報繳納。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稅務機關一般不再啟動稅務檢查程序,但發現重大違法線索必須查處的情形除外。
意見明確,從優化稅收征管流程、支持企業破產重整、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依法清收稅收債權、規范破產企業涉稅事項五個方面加強人民法院與稅務機關工作協作,明確操作規范,最大限度解決企業破產涉稅問題面臨的難題,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進一步服務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記者 趙 霞 通訊員 金 鋆 楊 瑩)